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95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386号
判决时间:2012年3月26日
2011年7月23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华富路振华路行驶时,由于未确保安全驾驶,与行人冯某发生碰撞,致使冯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无责。
事故发生当天,冯某被送往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104天。住院诊断书特殊建议:避免跑、跳等剧烈运动,适当功能锻炼;门诊复诊;住院期间1人陪护。
事故发生后,冯某委托我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闵律师、张律师代为处理事故相关事宜。为了维护冯某的合法权益,我方遂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张某(肇事车辆驾驶人)、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3911.72元,并承担诉讼费。
张某及xx保险公司提出了很多抗辩理由,企图最大限度地减少赔偿数额,后在我方闵律师及张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下,法院最终采取我方的大部分代理意见。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庭审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了判决:判决确认冯某应得的陪产数额为92711.72元,由xx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冯某,驳回冯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冯某表示满意其代理律师闵律师及张律师为其所争取到的赔偿数额,并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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