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因交通事故签订调解协议:
2014年7月某日,原告韩某驾驶的小轿车与被告林某驾驶的小轿车在福田区红荔路某路段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的认定,林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事故经交管部门的调解,林某同意支付韩某人民币7万元。
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交通事故系林某车辆撞破隔离护栏与原告车辆碰撞造成,交管部门认定林某承担全部责任;原被告在交管部门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林某同意支付人民币7万元,并当场支付了3万,约定余款10日内付清。但余款被告林某迟迟未予支付,因此,韩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承担剩余4万元的赔偿款。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林某经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判决。
1、被告林某自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40000元人民币;
2、被告林某承担案件的受理费人民币250元。
广东国晖(深圳)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专业律师为您评析案件:
依照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各方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的,为收到上一级交管部门的维持原事故认定书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案件的交管部门申请调解。交管部门的调解有相关规定,包括调解的时间、调解的原则、调解的计算依据等。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交通安全法》74条,调解协议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条说明了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的执行力。本案中,韩某与林某达成调解协议,却未予全部履行,对此,韩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
事实上,调解协议具备合同的性质,只要协议不违反合同法无效及撤销的规定,当事人就需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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