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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某租借车辆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案 2015-11-25 10:23:46
【案件经过】
  
     2010年9月1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桥下南300米,陈某由东向西步行横穿机动车道,胡某驾驶其借用的刑某所有的京CB××××号小桥车由北向南行驶,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胡某负全责。

【受害人医疗过程】
  
     发生事故后,陈某被送往武警北京总队医院住院治疗,胡某为此支付医疗费2280.86元。自2010年9月11日至2010年10月8日,陈某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就诊。2011年2月18日,被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就陈某的伤情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如下:
  
     1、陈某的伤残程度暂时不予评定,待取出髓内钉伤情伟大后评定为宜。
 
     2、陈某右股骨干骨折行髓内钉取出术,约需要人民币10000元(含手术费及住院费用等)。
  
     3、陈某第一次性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28天。
       
     4、陈某第二次性住院期间(后续治疗——髓内钉取出术)护理期限为2周,其中第一周需2人护理,第二周需1人护理。
  
     京CB××××车主为刑某,该车在人保××××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受害人起诉】
  
     陈某委托我所廖峰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刑某、胡某及人保××××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72931.53元、交通费669.5元、营养费3892元、住院伙食补助2100元、误工费11500元、护理费6521元、公告费26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失费8000元、财物损失费450元、辅助器具费148元、鉴定费3600元,共计120072.03元。
  
     经法院明确查证:陈某在庭审中自认事故发生时其步行横穿机动车道,亦未能遵守交通规则,因此陈某应承担一定责任。

【审查结果】
   
     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被告的判决是: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22768.40元。被告胡某于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某44134.08元。

     2、被告刑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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