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2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09)粤晖民综字第1422号
判决时间:2010年03月25日
【事情发生过程】
在2009年5月19日这天,原告张某骑自行车在路边慢行到到龙华人民路八一路口时与被告张意驾驶的粤B79D38号轻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人和自行车摔倒在地上,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张爱英被送往深圳市龙华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9年10月19日出院。2009年8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意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司法鉴定伤残】
原告出院后,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认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
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1、被告陈某与被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张某司法鉴定费509元,在医院伙食补助费7700元、人工护理费7700元、身体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06916元、误工费9133元、被抚养人子女生活费11208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合计16666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额诉讼费用。
【被告辩驳】
被告陈某口头辩称,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另外,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了住院医疗费用1万元,应从交强险赔偿限额中予以扣除,原告张某要求按照深圳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证据不足;误工费和交通费计算结果有异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某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口头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扶养人情况如下:长女寇某(1993年7月20日出生),二女寇某(1999年8月27日出生),儿子寇某(2004年5月13日出生),上列被抚养人除原告外另有一名抚养义务人,原告及其被扶养人均系农村户口。法院认为,被告陈某驾车时未确保安全与原告张某发生碰撞,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妥,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肯定了原告的部分请求,判决书的内容如下:确认原告赵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应得的赔偿总额为81182.86元。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81182.86元。
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