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1)茂信法民初字第3918号
(2012)茂中法民三终字第85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71号
判决时间:2012年11月19日
【事故的时间及地点】
2011年6月19日,被告彭某驾驶自由的粤KW9002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在信宜市金湖东路由北往南行驶,21时许行至金湖东路教师村路口时,碰撞上在路内行走的原告赖某,造成原告赖某受伤。2011年7月5日,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信公交认字第103号(B)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赖某不负事故责任。法医鉴定: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双肺挫伤,外伤性湿肺,赖某因车祸所致,导致交通标准十级和五级伤残。
【诉讼请求】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人民币90000元给原告赖某,被告彭某对该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2、判令被告应赔偿人民币7261.97元给原告赖某。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一审赔偿】
在一审过程中,法院采信我方律师的部分建议。原告的证据确凿,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得以赔偿。判决如下:在此次事故中,彭某对该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彭某应赔偿原告赖某7261.97元;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人民币90000元给原告赖某。案件受理费1116元,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033元,彭某负担86元。
因我方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于原告的诉讼赔偿金额高遂提起了上诉。
【简易二审】
在二审的过程中,经法院的查明,查明原告赖某所陈述的证词和举证都属实,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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