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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区十级伤残赔偿案 2015-11-03 10:33:03
      ◆原告、被告及代理人:

     受害人杨某委托我所律师雷律师行使代理权,起诉肇事车辆驾驶人陆某、肇事车辆的负责人 xx物流有限公司、粤BE2111号的保险人xx保险有限公司、粤BQ386(挂)号的保险人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案情回顾:

     2009年9月19日,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到前海路与港城路交汇处时与被告一驾驶的粤BE2111,粤BQ386(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2009年9月19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蛇口港大队经过现场勘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总共住院90天,原告出院后,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右足皮肤撕脱伤,右外踝第5跖骨足舟骨骨折,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委托律师、起诉:

     2009年09月30日原告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委托我所雷律师和廖律师行使代理权。对于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费用损失共计92977.5元,我方所指控的被告赔偿费用证据确凿,所以被告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损失费用。

     ◆审理结果:

     在一审法院辩论中,雷律师和廖律师对对方提出的质疑进行了全面的反驳,并与对方展开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由被告三某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41579元,被告四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47918.05元。

     我方雷律师有力的维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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