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罗法民初字第2424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049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12年11月20日
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2年1月28日,曹某乘坐的深圳市xx公司从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发往深圳市的客车,在连州市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遭受损害(人身及财产)。连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述公司肇事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
乘客损伤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曹某被送往连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71天。医嘱:住院期间1人陪护,休1个月,出院后继续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对曹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曹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被告以及诉讼请求:
事故发生后,曹某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所骆律师、陈律师代为处理事故赔偿事宜。我方与对方多次协商未果,为了维护曹某的合法权益,我方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深圳市xx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中国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6367.3元,并由上述被告承担诉讼费。
和解协议的签订:
对方提出许多抗辩,关于残疾赔偿金不同意以城镇标准计算,后进过骆律师与对方律师的协商,终得以按高于农村居民标准计为这种数额。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一、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在协议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曹某支付
各项费用共计118000元,至此,双方就本次事故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就此终结。
二、原告曹某放弃对被告深圳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结论: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一定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能更快的解决纠纷,还能节约诉讼成本,受害人也能尽早地获得合理的赔偿。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