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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伤残和十级伤残赔偿案 2015-11-19 10:20:18
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43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09)粤晖民综字第0667号
判决时间:2011年02月07日


     2008年12月15日,原告林某乘坐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司机肖迎春驾驶的重型牵引车粤B31903行驶到横岗大康路段马六村1号时与被告余某驾驶的粤B63570号车拖挂粤BA773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林某受伤。

     2008年12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勘查,交通是致使林某、肖某受伤,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和成因无争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告余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肖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林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林某被送往深圳横岗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9年5月12日出院。出院后原告林某于2009年5月14日入住深圳市×××假肢矫形中心安装假肢,至2009年8月13日出院。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林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为伤残等级一个五级和一个拾级。并鉴定了后续治疗费用。

     被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是肇事车辆粤B635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BA773挂号车的车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是肇事车辆粤B635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BA773挂号车的保险人,现因三被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林某244000元(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61000元),被告余某、被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余某、被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林损失332073.6元(被告余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50%责任,故承担金额为【908147.2—244000】×50%=332073.6元)。

     3、被告余某、被告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过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扣除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付的60000元后,确认原告林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还应得赔偿总额为380000元。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2010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林某支付赔偿款项380000元。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按时足额支付上述赔偿款项之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权利义务结清。原告林某取消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即生效。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188-9691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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