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86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8)粤晖民交字第0734号
判决时间:2009年2月18日
本案的被告叶某是一名客车司机,2008年8月7日,被告叶某驾驶粤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方大道交界路口时,与在此路口骑摩托车左转的原告吴某相撞,原告当场受伤。原告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治疗终结后,委托了广东xx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得知自己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了10级伤残。
2008年8月25日,深圳市宝安交通警察大队及格过现场勘察,认定此次事故的发生原告负主要的责任,被告叶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原告与我所签订了(2008)年粤晖民交字第734号委托合同,由我所谢律师为其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至本案终结。原告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谢律师的计算,原告以40852元赔偿数额提起诉讼,具体的项目及计算如下:
1、鉴定费500元。以鉴定票据为准。
2、后续治疗费6000元。以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为准。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于2008年8月7日开始住院,2008年9月2日出院,共住院26天,以50元/天计算,共1300元。
4、护理费1300元。原告住院26天,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写明住院期间1人陪护,以50元/人/天计算,共1300元。
5、误工费3700元。原告的定残日为2008年11月25日,从住院时间开始计共误工111天,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月计,共3700元。
6、残疾赔偿金11248元。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伤残指数10%),农业户口,2008年深圳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624元/年,应赔20年,共11248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6304元。原告有一个女儿,4岁,农业户口,与妻子共养,2008年深圳市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为4202.3元,计算得2942元;原告有一个儿子,2岁,农业户口,计算为3362元,共计6303元。
8、交通费500元。原告、原告家人因此次事故及其护理人因护理原告发生的交通费以交通票据为准。
9、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事故给精神造成巨大伤害,依法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各项共计40852元。原告以驾驶人叶某及车辆保险人xx保险公司为被
告索要上述赔偿数额。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于损失应自行承担70%,最终确认原告应得的赔偿数额为28783.77元,该数额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因此法院判决由xx保险公司直接赔偿给原告吴某。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