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5月1日,何某驾驶粤BXXXXX号小轿车行驶至梅林海关南广场由南往北时,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接到报案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赶赴交通事故现场,经过勘查检验和调查取证,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何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往深圳市XX医院接受治疗,由于刘某的骨伤特别严重,需要到专门的骨科医院接受专门治疗,深圳市XX医院并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刘某遂要求深圳市XX医院开具转院证明,但是该医院拒绝开具证明。刘某无奈只得自己擅自转到深圳市XX骨伤科医院继续接受治疗。出院后,刘某委托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刘某构成十级伤残。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将何某(肇事车辆驾驶员)、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其遭受到的损失:医疗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381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5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何某辩称,原告刘某要求的医疗费和交通费过高。
被告XX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主张的大部分医疗费和交通费都是因为其擅自转院而产生的,故不同意赔偿。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原告刘某在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但是在转院之前原告向原医疗机构要求过出具转院证明却被拒绝,而且原医疗机构并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原告治病心切,可以原谅,故本院支持原告刘某转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和交通费的主张。
【案例评析】
通常情况下,对于转院治疗的,应有原治疗医院的转院证明,交通事故受害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如因转院产生的交通费、重复检查的费用等,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但确有因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而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刘某之所以会擅自转院,是由于其骨伤特别严重,需要到专门的骨科医院接受专门治疗,深圳市XX医院并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而且在转院之前,原告刘某曾向该医院要求出具转院证明,该医院拒绝了其请求。刘某无奈被迫在无转院证明的情况下,自己擅自转院。故原告因转院产生的交通费、重复检查的费用等,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