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0)深罗法民四初字第574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0)粤晖民交字第0336号
判决时间:2011年1月5日
一、我方诉讼参与人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xx省xx市xx镇xx村,系事故主要责任人及受害人。
委托代理人,黄律师、史律师,执业单位: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地址: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
二、对方诉讼参与人情况:
被告一(反诉原告)杨某,男,汉族,住xx省xx市xx镇xx街xx号,系事故次要责任人及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xx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罗湖区xx村xx号,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
被告三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址: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系肇事车辆的保险人。
三、 事故发生的情况:
2010年6月19日,被告一驾驶车辆与横过车行道的原告在草埔天桥底路段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罗湖交通警察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的发生原告负有主要责任,被告一负次要责任。
原告在受伤后即被送入深圳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21天后治疗终结出院。医生作出以下医嘱:休息3个月,在住院期间2人陪护。原告治疗终结出院后委托了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情况进行鉴定,该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9月28日鉴定得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9级和10级,后续治疗费需25000元。
四、原告选择的救济途径:
原告本想与被告等协商解决事故赔偿纠纷,但是经过多次的协商,双方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我所黄律师及史律师代为行使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求由被告一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219996.47元,被告二、被告三就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五、对方的抗辩及反诉:
各方被告均对赔偿款项的计算及数额提出了抗辩理由,特别是在原告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这一项,被告认为原告系农业户口,应当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告杨某更提出反诉,要求反诉被告杨某在事故责任比例中承担其在事故中遭受损失的80%即29665.07元,并由杨某某承担本诉及反诉费用。
六、法院开庭审理的结果:
各方就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确认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事故的60%的责任,被告一承担事故的40%的责任。关于双方的最大争议点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支持原告的残疾赔偿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赔偿原告杨某某122000元;被告杨某应赔偿原告杨某某10613.84元,并由深圳市xx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反诉被告杨某某(即原告)应赔偿反诉原告杨某2415.62元。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600元,北洋一、被告二连带承担1000元,反诉费由反诉原告承担400元,反诉被告承担100元。
至此,本案一审审理终结,原告获得了合理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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