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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判,尤某索赔的数额实现97%案 2016-10-20 11:14:08
      法院案件编号:(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78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9)粤晖民交字第1962号


      【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简介】

      2009年10月4日,尤某(由邹某背着)在观澜大和路新城路段时,与付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使尤某受伤。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依查证的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为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某为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尤某在事故发生当天被宝安区观澜人民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尤某的伤残等级为2个10级。

      【诉讼对象及数额】

      事故发生以后,尤某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特别授权李福权律师处理事故相关事宜。后我方为维护尤某的合法权益向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付某(肇事车辆驾驶人)、邹某(次要责任人)、深圳市xx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连带赔偿尤某的损失共计103591元,并由上述被告承担诉讼费。

      【审理结果】

      依照双方的质证、辩论情况,及法院在庭审中的查明,法院确认事故发生的时间及事故责任的认定情况属实,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具体为:鉴定费1300元;医疗费3428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护理费3800元;残疾赔偿金58804元;误工费5173元;交通费400元,由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24557元,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数额,原告还应得的赔偿数额为100058元。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邹某承担6056元,被告四承担94002元,上述款项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给原告尤某,驳回原告对被告一、被告三的诉求。案件的受理费1186元,由被告二承担237元,由被告四承担949元。

      【原告尤某的心声】

      判决作出后,原告尤某表示满意李律师为其争取到的赔偿数额,并表示幸好在事故发生后委托了李律师处理事故相关的事宜,不然将难以获赔。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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