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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无法判定,经过调解最终全部实现赔偿数额 2017-01-24 16:50:01
      法院案件编号:(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43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0)粤晖民交字第0371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11年4月26日


      2010年6月27日,彭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宝安区福永宝安大道下十围路口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与龚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无法判定。

      事故发生当天,龚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116天。医嘱:休1个月,1人陪护,加强营养。后经司法鉴定所对龚某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确认龚某伤残等级为10级。

      事故发生后,龚某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所黄律师协助处理事故相关事宜。我方与对方多次协商未果,我方遂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彭某(肇事车辆驾驶人)、深圳市xx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连带赔偿龚某各项损失(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及财物损失)共计105029.02元。

      调解结案:

      在庭审过程中,经过黄律师的多方努力,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扣除已经垫付的费用,各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    各方确认原告还应得的赔偿数额为65000元;

      二、    被告四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赔偿龚某65000元;

      三、    确认被告二已经垫付医疗费28288.6元,其造成的损失费用为4440元;

      四、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权利义务纠纷就此
终结。

      本案结束后,龚某表示很满意黄律师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所作的努力及为其争
取到的赔偿数额。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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