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43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0)粤晖民交字第0371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11年4月26日
2010年6月27日,彭某驾驶车辆行驶至宝安区福永宝安大道下十围路口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与龚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无法判定。
事故发生当天,龚某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116天。医嘱:休1个月,1人陪护,加强营养。后经司法鉴定所对龚某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确认龚某伤残等级为10级。
事故发生后,龚某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所黄律师协助处理事故相关事宜。我方与对方多次协商未果,我方遂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彭某(肇事车辆驾驶人)、深圳市xx公司(肇事车辆所有人)、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连带赔偿龚某各项损失(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及财物损失)共计105029.02元。
调解结案:
在庭审过程中,经过黄律师的多方努力,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扣除已经垫付的费用,各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 各方确认原告还应得的赔偿数额为65000元;
二、 被告四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赔偿龚某65000元;
三、 确认被告二已经垫付医疗费28288.6元,其造成的损失费用为4440元;
四、 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权利义务纠纷就此
终结。
本案结束后,龚某表示很满意黄律师为保障其合法权益所作的努力及为其争
取到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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