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157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0)粤晖民交字第0114号
调解书作出时间:2010年8月19日
☆ 受害人郭某诉求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1、 鉴定费1300元;
2、 医疗费7944.5元;
3、 营养费2000元;
4、 后续治疗费48000元;
5、 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
6、 护理费1300元;
7、 误工费3433元;
8、 残疾赔偿金12799元;
9、 被抚养人生活费17787元;
10、交通费500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06363.5元。
☆ 受害人郭某提交法院的证据
1、 鉴定费票据;
2、 医疗费票据;
3、 出院证明书;
4、 司法鉴定书;
5、 病历本;
6、 工资单、银行流水、劳动合同书;
7、 户口本、结婚证、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及无收入来源证明;
8、 交通费票据;
☆ 受害人起诉的事实、理由
2010年1月7日在洲石路抖坑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郭某(原告)驾驶的电动车与王某驾驶的货车在该路段发生相撞。电动车的驾驶人郭某遭受人身伤害,其驾驶的电动车也有一定的损坏。郭某伤后被送往深圳市石岩人民医院治疗,于2010年2月2日治疗终结出院。后司法鉴定所受委托摘录书证(深圳市石岩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并依据相关的专业检验方法对郭某的人身损伤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评定郭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需要的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
事故发生当日,交警队经过勘察、取证,认为本次事故依法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遂以简易程序作出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为王某,次要责任人为郭某。
由于郭某因交通事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郭某委托我所律师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为:驾驶人郭某、车主刘某、保险人深圳市xx保险公司。
☆ 调解结果
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经过双方协商,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确认原告郭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由被告深圳市xx保险公司、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各自赔付原告郭某47000元、15000元,原告郭某放弃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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