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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被告没有参加诉讼,不影响判决案 2015-11-16 10:25:15
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121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9)粤晖民交字第0703号
判决时间:2009年11月1日


     案情简要:

     2009年,5月7日,杨某骑电动车外出办事,于下午3点08分行驶至宝安区沙井东环路洪田路口与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原告右内踝被撞伤致骨折。事故发生后,杨某入住沙井医院,医生予右踝冰敷    、消肿、石膏外固定等对症治疗,于2009年5月12日好转出院,医院诊断杨某右内踝骨折。

     事故认定: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所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王某违法行为代码是xxx,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的违法行为代码是xxx,应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受理诉讼:

     杨某为了能顺利获得赔偿,委托了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代为起诉,起诉的对象为:1、王某,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驾驶人,男,成年人,系周口市xx公司的员工;2、周口市xx公司,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所有人,系被告王某所在的单位;3、中国xx保险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肇事车辆的保险人。起诉的诉求有:1、中国xx保险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87216元,王某及周口市xx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杨某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法院经过审查立案受理。

     法院审理的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依据查明的情况并参照广东省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认原告杨某的损失具体为:

     1、鉴定费500元;

     2、误工费7833元;

     3、护理费175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

     5、残疾赔偿金53458.62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7、被抚养人生活费6334元;

     8、营养费1000元;

     9、交通费500元。
   
      以上总计81625.62元,未超过较强险的限额,故法院依法判决该费用由中国xx保险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赔偿给原告杨某。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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