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3)东三法民三初字第52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063号
判决时间:2013年01月31日
◆原告、被告及代理人:
事故伤残人士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罗鸿兵律师。
肇事车辆驾驶人被告:李某。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事车粤S4282S号桥车的保险人)。
◆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2年8月9日8时许,被告李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粤S4xxx号小型桥车在东莞市常平镇与原告刘某骑的无号牌人力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平大队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常公交认字【2012】第B001xx号,),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刘某立即被送往东莞市常平人民医院救治,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原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上唇挫裂伤,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多处受伤,医嘱出院全休1个月。
◆审理结果:
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和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和
解协议:
1、原告和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李某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7800元。
2、 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15000元,该款于2013年2月8日前转账至原告的指定账户。
3、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告李某某5678.3元,该款于2013年2月8日前转账至被告李某某的指定账户。
我方罗律师通过精彩的言辞和有力的证据,维护了原告应得的赔偿和合法权益。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