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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级伤残法院调解顺利赔偿 2015-09-25 10:28:02
法院案件编号:(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77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09)粤晖民综字第1797号
判决时间:2010年05月22日


     【事故缘由】
     此次的交通事故发生是因原告张某骑自行车行驶到石岩光明路段,与被告一徐某驾驶的粤BC6885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发生的时间是2009年10月7日。

    【责任认定及伤残鉴定】
     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被送往深圳市石岩医院接受治疗。原告张某住院40天后出院,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后续治疗费5000元。

    【起诉原因】
     被告二系肇事车辆粤BC6885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车主,被告三系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人,因现三被告至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张某委托我所雷自豪律师和廖锋律师维护自身的利益,向法院起诉。

    【法院主持调解】
     法院受理案件原告张某诉被告一徐某、被告二西部公交汽车有限公司、被告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我所廖律师精彩的言辞与原告沟通,劝解原告与对方调解解决纠纷,再经过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4月15日前给付原告张某款67000元。原告张某放弃对被告徐某、某某西部公交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73元已由原告张某预交,此款退回原告张某486.50元,余款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某某西部公交汽车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2009年10月7日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再无纠纷。

    【案例知识】
     此次事故中,法院调解相比较其他调解,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需要纠纷当事人自愿协商,不能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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