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7日21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辅路中联二手车市场南门,被告张某驾驶中星公司所有并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原告迟某由北向南跑动,被告张某所驾小型客车前部与迟某接触,造成原告迟某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海淀支队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后经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池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1、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102500元;
2、车辆所有人北京中星博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994.65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31584.93元,鉴定费2000元,扣除北京中星博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5565.55元,共计支付24014.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