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6日16时,在北京市海淀区太平东路群英小学门前,被告李某驾驶小型汽车由西向北行驶,因其驾驶中操不当,其车辆前部与站在路边的裴某、涂某及由东向西行走的但某、胡某、王某身体接触后又与总参通信部第一招待所大门相撞,造成原告裴某、涂某、但某、胡某、王某受伤,车辆及大门损坏。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全部责任。后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裴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
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裴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被抚养人子女裴某生活费、被抚养人杨某生活费、被抚养人父亲裴某生活费,共12万元。
2、被告李某赔偿原告裴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76466.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被抚养人子女裴某生活费、被抚养人父母生活费、45744.35元、鉴定费2000元、扣除李某以给付的76208.1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7996.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