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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被法院驳回 2024-04-26 23:06:51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15日,在上海市闵行区纪友路英国学校门口处,曹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通行,贾某驾驶皖AXXXXX重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通行,由于曹某刹车不及,与贾某车相撞。事故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0年12月30日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曹某承担主要责任,贾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曹某为治疗共住院8天,发生医疗费16709.12元(含急救费200元)。曹某的伤情经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残等级为拾级。
   
  由于事故当事人没能达成赔偿合议,曹某遂将贾某、皖AXXXXX重型普通货车的所有人XX公司、皖AXXXXX重型普通货车交强险保险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以下损失:医疗费16709.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护理费128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27492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8331.30元、车辆及财产损失418元、律师费6000元。
   
  三被告辩称,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有异议,申请法院重新鉴定。
   
  由于原告的伤情主要是脸部的创伤,经过治疗和一段时间的休息后,脸部疤痕已基本淡化,伤情已逐步好转。若法庭接受了被告方重新鉴定的申请,原告的伤情在重新鉴定时可能已无法达到伤残级别,且本案的诉讼时间将会延迟,原告的损失不能得到及时赔付。原告代理律师结合就诊记录及医院的相关证明,着重阐述了原告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认为被告未能提供重新鉴定的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最终说服法庭驳回了被告方要求重新鉴定的请求。
   
  【案例评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伤残鉴定的伤残等级是计算受害人损失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它关系到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两个数额相对较大的赔偿项目。但是由于伤情的愈合程度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提醒各位受害人在进行伤残鉴定的时候,一定要在恰当的时间选择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自己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如果不是很清楚伤残鉴定程序的,最好是选择一个专业、有经验的律师为自己提供知道,就如本案中所提到的律师,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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