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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是否认定为工伤? 2024-05-15 20:24:14

杨某是某矿产公司的员工,在下班回家途中,杨某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至某路口转弯处,与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杨某受伤。
   
  经公安交管部门现场勘查检验,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杨某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属于工伤定义范围。故杨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鉴定,但劳动局认为杨某酒后驾驶不属于工伤范畴,因此做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杨某不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定进行工伤认定复核。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和矿产公司属于劳动关系,但交通事故发生之时,原告杨某属于无证驾驶驾驶,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被告杨某的驾驶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条例,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事实经法院核实,予以确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杨某虽然是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但杨某本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不属于工伤范围。故法院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杨某虽然是在下班期间遭遇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时间范围,但是因其属于无证驾驶且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杨某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着的合法权益,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从多方面扩充了工伤认定的范围,比如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等均被纳入了工伤认定之列。但相应地亦对职工遭遇的各类事故进行更为公正的评价。比如职工在上下班期间遭遇的交通事故,如果职工本人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将不能认定为工伤,只有受到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即负事故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交通事故时,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还明确了工伤认定的除外情形: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也就是说,如果职工在上下班期间因醉酒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亦不属于工伤认定之列。
   
  综上,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不表示法律法规会纵容劳动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是基于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平衡多方利益,以实现社会群体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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