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5月19日,方某驾驶一辆粤SXXXX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107国道行驶至某区沙井新桥路时,该车车头与黄某驾驶的因故障停在路中维修的粤BXXXXX号货车车尾发生碰撞,引发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警部门某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双方在公安交管部门主持下,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客观情况认定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本案中,经过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李某由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等要求,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过错。同时,黄某驾驶的车辆因故障停在车道中,未移动车辆亦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过错。因此,在权衡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过错严重程度,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据此,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同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