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日,事故车主朱某在聚会中饮酒过量,请代驾公司代为驾驶车辆,双方签订协议。代驾司机吴某驾驶车辆行驶至XX路口时,与一名行人许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2012年1月10日,公安交管部门在经过现场勘查检验后,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驾司机吴某的驾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朱某的车辆有投保交强险、第三方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率的商业险。
事故之后,因徐某与朱某多次协商未果,故将朱某、代驾公司和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代驾服务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有投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因此在代驾过程中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先由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超出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代驾公司签订代驾协议,将机动车交付给代驾公司的司机驾驶之时,此时机动车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此时发生交通事故并不受机动车所有人意志所控制,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无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而代驾公司委派其单位的工作人员代为履行代驾协议中的代驾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属于机动车方的部分,由代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