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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拒绝调查不影响事故责任认定 2025-04-20 00:57:43

【案情】
  

2008年7月23日,闫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L区坪山路段行驶,途径高级中学路口时,与许某驾驶的闽BXXXXX号本田商务车发生碰撞,受撞后闽BXXXXX号车再与停在路边由庄某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庄某、闫某受伤与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L大队责任认定,被告闫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许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庄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受伤后,庄某被送往L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伤愈出院后,经N司法鉴定所鉴定,庄某伤残等级为玖级。2008年10月13日,庄某将闫某、许某,以及承保闽BXXXXX号车辆交强险的中国P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在事故中的过程情况成了争议事实之一。被告许某对事故认定书中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卷宗中没有被告闫某的调查笔录,故责任认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责任不明确。
   
  法院依法调取了交警部门制作的勘验、检查、调查、检验、鉴定结论、事故认定书等材料。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许某对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其责任认定主要根据是事故现场勘验结果,故法院对被告许某以无被告闫某调查笔录为由不予以确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答辩主张不予采纳。

   

【分析】
   

公安交管部门在街道交通事故报警之后,应当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并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属于证据,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证据提出异议,但是其主张法院是否采纳,由法院最后决定。
   
  本案中,被告人许某以责任认定书卷宗中没有被告闫某的调查笔录为由,认为责任认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主张法院对此责任认定书不予以采信。被告许某对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异议,但是其依据未能令法院信服,因为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规定,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即事故当事人拒绝参与事故调查、签名的,公安交管部门记录在案即可,不会因此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再者,事故的认定主要是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做出责任认定。因此,法院对被告许某的主张不予以采信是有理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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