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05年7月28日,王某父子从龙华返回深圳市途中,行至南天线公路龙华谭罗村段,准备过马路到对面坐车,行至马路中间时被一辆急驶而来的货车撞倒,致使小王左腿关节骨折多处擦伤,老王头部受重伤,3个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
期间车方以预付医药费为由,要求受害人亲属对交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提出异议。当小王办理完老王后事之后找车方谈赔偿事宜,车方表示:老王医药费用去88万元,而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小王还应当向车方返还44万元。
小王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陈律师从事故责任认定复议期限是否超过、责任认定是否合法、新交法前的事故如何适用法律、车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应该由受害人分享等核心问题进行查证和辩论,最终法庭认定车方承担80%责任,原告承担20%责任,判决车方赔偿原告20万元。
【案例评析】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是一份证据,当事人不得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认定书虽然只是证据但是很大程度上会影响诉讼中法庭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从而影响判决结果和权利义务的分担。没有专业的法律指导,受害方很容易在责任认定书上因为车方的强势地位或诱惑掉入车方设下的陷阱。
本案中小王因为不具有相关经验在“私了”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来经过律师的努力从各方面查证和辩论,挽回了不必要的损失。
交通事故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还有保险公司、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等参与,所以相对比较复杂,而致害方一般具有相关经验可能使得受害方处于不利地位,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