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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出庭,法院缺席判决 2024-11-23 01:57:40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20日,苏某驾驶粤BXXXXX号车自西向东行驶至桃园路南山医院站时,因刹车不当造成行人周某受伤。接到报案的公安交管部门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苏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被立即送往附近的XX医院接受治疗,住院36天。出院后,周某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周某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当事人一直就赔偿问题协商却始终无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苏某(苏某没有为肇事车辆购买保险)赔偿其以下损失:医疗费10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误工费3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1069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营养费4000元、鉴定费500元、交通费15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苏某答辩称,对于原告周某诉求的各项赔偿有异议,同时还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法院开庭当日,被告苏某未到庭应诉、答辩、举证、质证。法院仅就到庭的原告周某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同时也审查了被告周某之前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最后依法作出判决为:被告苏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向原告周某赔偿153874.96元。
   
      【案例评析】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在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并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但被告因缺席无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有可能无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使得被告最终被判决承担本来可以不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笔者建议,案件的当事人应积极出庭参与诉讼,阐明诉求,据理抗辩,以获得公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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