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4月11日,李某驾驶货车运输货物,随车的还有王某、杨某两人。货车行驶至某一高速公路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杨某发现货车方向盘附近突然冒出滚滚浓烟,误以为货车在燃烧,便打开车门逃生,不幸被货车碾压致死。
公安交管部门经过现场勘查检验,认定驾驶员李某不存在过当驾驶动作,杨某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故判定此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11月3日,杨某家属将李某和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定两被告赔偿事故损失共计69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称杨某是自己对情势判断错误,跳出车外才被货车碾压致死的,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则辩称杨某在此次事故属于本车人员,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定义是指在特定时间和时空下的车内乘客的临时身份,且第三者身份会随特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此次事故死者杨某在受碾压死亡的时候,时空条件由车内转换为车外,其身份由时空条件变换转化为不属于车内人员。故事故发生时,杨某符合交强险第三者定义,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险范围内赔偿。
【分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在涉案交通书发生之前,杨某是肇事车辆的跟车人员,属于车上人员,但是杨某因货车冒浓烟以为车辆存在险情,遂选择跳出车外,后被货车碾压于车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之时,杨某已置身于肇事车辆车下,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杨某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