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女大学生范某,2011年3月1日乘坐广东省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由余某驾驶的粤X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与钱某驾驶的湘XXXXXX货车发生碰撞,致范某脸部受伤,经过治疗后任然留下大面积疤痕。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余某与钱某承担同等责任。
【案情分析】本案中范某与广东省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而在运输合同中运输方有义务保障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当发生乘客在运输途中的健康损害时,运输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余某和钱某的共同过失造成的,两者对范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包括违约赔偿金、违约金)和继续履行责任;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除财产责任外,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通常是当事人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或约定一方违约时对他方赔偿的计算方法等,可以对预期利益要求赔偿,但通常没有精神损害赔偿;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一般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有精神损害赔偿,但一般不对预期利益加以赔偿。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金则必须选择侵权之诉才可能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范某脸部受伤后留下大面积疤痕使得其承受较大的精神压力,因此对于范某来说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才能使其利益得到切实保护。
在本案中选择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时,其被告也是不同的。因为违约之诉只会发生在合同双方之间,具有相对性,因此被告应为广东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而侵权之诉存在于所有侵权行为人与受损害人之间,即被告应为广东省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和钱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