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475号
领取赔偿款授权书签订时间:2012年5月30日
◆ 交通事故的发生、结果:
2011年12月18日14时30分,杨某驾驶粤Bxx号机动车辆与何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搭载的温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这一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温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温某被送往深圳市西丽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28天。医嘱:休3个月,术后一个半月取内固定,住院期间前半月2人陪护,其余时间1人陪护。后经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温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温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 委托律师、和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温某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后我所律师、温某和杨某(肇事机动车驾驶人)、文某(肇事机动车所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次进行协商。最终,在我所律师的调解下,温某与杨某、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协议:
一、 双方当事人确认温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应得的赔偿总额为88000元;
二、 由承保交强险的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温某88000元。
之后,温某与肇事车辆被保险人签订了受害人领取赔偿款授权书。最终温某获得了88000元的赔偿款。
这是我所代理的成功和解案例,当事人在最快的时间获得了最合理的赔偿。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