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号:深宝劳人仲(石岩)案【2013】272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3)粤晖劳民字第0029号
判决时间:2013年11月6日
申请人于2011年7月4日入职被申请人,任销售员。被申请人违法没有和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然后按照业务提成(业务金额的15%)发放效益工资。被申请人一年多以来仅仅发放了部分业务提成,而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和业务提成的效益工资12000元均未支付;同时也没有缴纳社保。
请求事项:
1、支付2011年7月至今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共28500元;
2、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6500元;
3、支付效益工资1200元;补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应休未休年休假额外支付的工资689元;
4、补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发放高温津贴450元,依法缴纳社保交通费;
5、支付律师费5000元以及交通、查询、复印等费用约200元。
合计63339元,两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法院受理后。经过调查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由于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而第二被申请人属于自然人,与第一被申请人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法院对申请人要求第二被申请人对本案裁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第一被申请人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2011年11月份,2012年1月份,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6日期间正班工资人民币4070元;
2、2012年2月18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505.75元;
3、2011年7月4日至2012年2月22日期间效益工资人民币9752.6元;
4、2012年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75.86元;
5、2011年10月8日至2011年10月30日,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0月30日高温津贴人民币874.2元;
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2000元。
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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