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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故责任人10级伤残诉讼获赔 2017-03-07 11:03:03
      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60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239号
      判决时间:2012年6月5日


      被告一系一名客车司机,2011年9月16日,被告一在梅林检查站南广场由于操作不当与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大客车右车头损害。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接到报警到达现场处理,经过勘察及调查取证,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对事故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27天。治疗终结后出院主治医生医嘱:需全休2个星期的时间,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后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

      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我所刘律师、张律师代理处理事故相关事宜。经计算,原告自行支付的费用为:医疗费261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护理费135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18133.33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700元。由于原告伤残等级为10级,在深圳连续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按照深圳市城镇户口计算残疾赔偿金为64761.72元。事故造成原告身心严重伤害,应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于是,我方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李某(被告一)、深圳市xx公司(被告二)、深圳市xx保险公司(被告三)赔偿原告上述损失共100913.4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虽然被告试图更多地减少赔偿款提取了许多的抗辩理由,但是经过我方律师与对方的激烈辩论,最终使大部分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确认原告所应得的赔偿总额为91631.63元。被告一系被告二的员工,因此被告一的损害后果由被告二承担。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被告深圳市xx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过部分由深圳市xx公司承担。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一、    确认原告陈某所应得的赔偿总额为91631.63元;

      二、    被告深圳市xx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某
91631.63元;

      三、    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受理费2318元(已由原告预交),法院收取1159元,由原告负担109
元,被告三负担1050元。

      在本案中,经过我所律师的努力最终使原告陈某获得了合理的赔偿,陈某表
示不上诉。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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