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849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9)粤晖民交字第0003号
判决时间:2009年4月28日
※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情况
2008年9月30日,刘某驾驶赣Jxx号车辆在恒安和加油站对面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李某被撞倒受伤。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的第0912887号事故认定书,刘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的责任,李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李某治疗情况
2008年9月30日,李某了被送进深圳市石岩医院进行治疗,于2008年10月22日治疗终结出院。李某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治疗达22天,医疗费支出14888元,其中李某自行支付了92元,刘某为其垫付了14796元。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该病人取内固定费用正常情况下需6000元人民币,出院时主治医生医嘱:住院治疗期间陪护1人,休息2个月。李某出院后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广东xx鉴定所对其治疗终结后的人体进行物理鉴定,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确认李某因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为9级。
※ 李某身份情况
李某为非农业户口,系深圳市大浪xx公司的销售部业主。李某有一个母亲,由3人抚养,没有生活来源;李某还有一个女儿,1999年7月生,非农业户口,由李某及其妻子抚养。
※肇事车辆情况
刘某驾驶的Jxx号车辆系萍乡xx公司为登记车主的轿车,由刘某分期付款方式向该车主购买。中国xx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期限还未过期。
※提起诉讼的情况
受害人李某委托我所授权我所廖律师代理行使诉权,要求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赔偿。我方以刘某、深圳市xx公司、中国xx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赔偿损失数额为231994元。
※法院审理情况
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深圳市xx公司辩称其转让车辆给刘某,其不是车辆所有人、使用人,且该车已经缴纳交强险,其不应承担责任。但是经过法院查明,肇事车辆为分期付款购买状态,虽然使用人不是该被告,但是车辆的车主还是给被告,应与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应得的赔偿数额为175004元,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122000元,被告车辆驾驶人及被告车辆实际车主深圳市xx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李某53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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