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62163

首页 > 近期案例 > 内容
肇事车主对刑事拘留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案 2015-12-22 10:45:17
法院案件编号:(2011)深龙法执字第5811号
                            (2011)深龙法执字第5904号
国晖律师事务合同号:(2012)粤晖民字661号
判决时间:2012年12月31日


     【申请行政复议缘由】
  
     申请人严某因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从2012年7月30日至今被关押在深圳市龙岗拘留所。申请人严某不服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的(2011)深龙法执字第5811号《拘留通知书》而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
  
     一、李某与申请人严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59号),李某与申请人严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863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当初在审理这两个案件时,采取的是公告送达的方式,并没有实际通知到申请人严某,申请人严某根本无法得知庭审情况,因此未能出庭抗辩。
  
     二、申请人并非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肇事司机也非申请人聘请的司机。申请人早已在2008年6月23日将肇事车辆卖给林某,肇事司机是实际车主林某所聘请的,与申请人严某根本不认识,因此,申请人根本无法对肇事司机进行监管。
  
     三、以上另外两名被告“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某某保险公司”均是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法人,其履行赔付的能力作为个人的申请人严某,法院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优先执行该两名被告。
  
     综上,被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虽然是根据已生效的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人,但并没有考虑合理,对不知情的申请人严某突然采取人身扣押拘留措施,特向法院申请予以纠正。

     【审查结果】
  
     经过法院的查明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执行申请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执行申请人严某认为生效判决是错误,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项主张属于对生效判决不服,其应另循法律程序解决:某某保险公司已依生效判决履行完该司所承担的支付义务,某某运输公司亦在履行过程中,执行申请人严某应优先执行上述两司,该主张与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对于执行申请人严某复议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是:驳回申请人严某的复议申请,维持龙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拘留决定书。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相关热词搜索: 复议案 车主 刑事

上一篇: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下一篇:陈某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



提示

如要把应用程序加至主屏幕,请点击浏览器菜单,如未看到“添加为快捷方式”,请点击设置->高级->添加为书签,然后添加到主屏幕。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