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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了交强险的车主在交强险限额外按比例进行赔偿 2017-02-16 11:06:55
      法院案件编号:(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0120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335号


      与肇事车辆相关的信息:

      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刘某。

      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深圳市xx公司。

      肇事车辆的保险人:xx保险公司。

      事故认定的结果:

      2011年6月21日,刘某驾驶登记车主为深圳市xx公司的车辆,在宝安松岗燕罗公路林和玩具厂路口行驶的时候,在未确保安全驾驶的情况下,与孟某发生碰撞,孟某受伤。

      事故发生当天,孟某受伤被救护车送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治疗,治疗100天后出院。医嘱,由于伤势加重虽已治疗终结,但仍需休息6个月,1人陪护,加强营养品的摄入。2011年11月,8日,司法鉴定所对孟某的伤残等级作出《鉴定意见》,结论为:孟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

      事故发生当天,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接到报警到现场进行勘察、并对目击者录取口供,结合各方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负次要责任。

      对方不赔偿怎么办?起诉!

      孟某因与对方多次协商都没有获得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求法院判令被告(驾驶人、所有人、保险人)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355990.004元。

      法院对原告损失查明的具体情况:

      确认原告的损失具体为:

      一、医疗费47773.26元,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二、后续治疗费,由于未知是否需要二次手术,法院不予支持,可在实际发生后再主张;

      三、残疾辅助费130元,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四、误工费6660元,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五、护理费15861元,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六、交通费1000元,由法院酌定,对于原告主张过高的部分不支持;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八、营养费1200元,由法院酌定,对于过高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九、残疾赔偿金129523.44元,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22613.88元,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十二、鉴定费700元,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上述各项损失共计250461.58元。被告三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120000元,被告二根据其事故责任承担剩余赔偿款250461.58元的80%,即104369.26元。

      法院判决:

      最后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确认原告还应得的赔偿数额为224369.26元,由被告xx保险公司承担120000元,由被告深圳市xx保险公司承担104369.26元,上述款项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原告孟某,驳回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188-9691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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