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伤残案件适宜诉讼解决,但如果和解也能达到很好效果的,在专业律师协助下,亦可采取和解的途径。
案 件 简 介:
受害人:明某,1978年7月4日生。
致害司机:欧某。
2014年8月17日8时30分许,欧某驾驶粤BBXXXXX号车沿布龙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鹊山路口时,车头右侧与明某驾驶的电动车号02XX车头发生碰撞,造成明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交警队龙华大队认定欧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明某负主要责任。后明某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6684.34元、门诊费用等。
2014年12月1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明某伤害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明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明某委托律师与对方协商和解。
案 件 结 果:
在律师协助下,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
1、按照事故责任,欧某一次性赔偿明某各项损失115000元,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上述赔偿款支付完毕后该案赔偿责任就此终结,明方不得就此案再向欧某提任何赔偿请求。
2、欧某自愿委托其车辆承保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此笔赔偿款转账支付给明某,明某同意将此赔偿款付到账户:XXXXXXXXXXXXXXXX。
3、明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欧某支付车辆维修费4000元整。
★国 晖专 家 点 评:
在专业律师的具体协助下,车祸各方当事人可不必通过诉讼途径,采取和解途径即可很好的对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解决。和解时,应当由各方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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