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南法民一初字第316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380号
判决时间:2012年5月7日
2011年8月4日,被告一驾驶小轿车行至大勘村路段时,由于忽视安全驾驶将原告撞伤。原告被送入深圳市西丽区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了22天。医院主治医生出具医嘱:加强未成年伤者的营养、在住院治疗期间及出院后1个月需陪护1人。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了广东省xx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最终确认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后续治疗费需约7000元人民币。
未成年人受害案的原告、被告及代理人:
原告:蒲乐乐(系事故受害人,未成年人)。
法定代理人:蒲某(原告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杨某(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刘律师。
被告一:陆某(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xx保险公司。
为未成年受害人提起维权之诉
事故发生后,杨某委托我所刘律师代理行使诉讼权利,为了维护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方起诉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赔偿原告以下损失:
一、 医疗费452元;
二、 护理费2600元;
三、 后续治疗费7000元;
四、 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
五、 交通费1000元;
六、 营养费1500元;
七、 鉴定费1700元;
八、 残疾赔偿金15780.5元;
九、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上诉各项损失共计41132.5元。
未成年受害人最终获得的赔偿:
后法院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质证过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的意见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了以下判决:
一、由被告xx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蒲乐乐保险金41132.5元;
二、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 本案的受理费414.2元,由被告xx保险公司负担,原告所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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