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331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8)粤晖民交字第0743号
判决时间:2009年6月2日
本案的原告及其代理人:
原告付某,女,汉族,事故的受害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廖律师。
本案的被告:
被告一张某,男,汉族,肇事车辆的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市xx公司,肇事车辆的所有人。
被告三xx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肇事车辆的承保人。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1、 请求由三被告连带赔偿鉴定费500元;
2、 请求由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6896.5元;
3、 请求由三被告连带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
4、 请求由三被告连带赔偿护理费1500元;
5、 请求由三被告连带赔偿误工费6069元;
6、 请求由三被告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49740元;
7、 请求由三被告连带赔偿交通费523元;
8、 请求由三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9、 请求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以上前8项损失共计76728.5元。
原告起诉的依据:
2008年11月12日,原告在龙华东环路坤海酒店路段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并确认构成10级伤残,被告一为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人,被告二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被告三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依据法律的规定上述3人均负有赔偿义务,但是3人均为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赔偿。
法院对原告损失支持的情况:
法院在听取双方质证、辩论后,查明确认原告的损失应扣除被告已经垫付的数额4200元及不合理的部分,还应得69831.5元。由于该数额在较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三直接对原告进行赔偿,原告对被告一、被告二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简析:
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的,在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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