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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按比例赔偿案 2016-03-23 10:26:23
法院案件编号:(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72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8)粤晖民交字第0676号
判决时间:2009年4月28日


     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2008年8月6日,夏某乘坐魏某驾驶的粤B/xx号小客车外出,在丹平路金鹏物流路口与曹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客车司机魏某,客车上的乘客夏某、杨某人身遭受损伤。2008年11月7日,夏某在深圳市龙华医院治疗终结后由深圳xx司法鉴定所鉴定得出其伤残等级为10级。

     伤者夏某提起诉讼:

     夏某在治疗期间及治疗终结后多次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赔偿意见。夏某认为自己在事故中没有责任,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应该由全部责任人曹某及车主深圳市xx物流公司、保险人中国xx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于是委托我所廖律师为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索求110310元的赔偿。

     法院在庭审中查明的情况及最终的赔偿分配:

     法院查明,本次事故的另外受害人韦某、杨某同样以本案的被告为被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诉讼案在法院立案受理。经审理,韦某应获得的赔偿额为2937.05元(其中医疗费873.5元,财产损失753元);杨某应获得的赔偿额为88844.18元(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6365.8元)。经协商,中国xx保险公司赔付韦某车辆损失31000元,其中2000元为交强险的保险限额。

     法院确认事故发生的时间及责任的认定没有错误,确认原告夏某应得的损失为104340.99元。中国xx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中国xx保险公司已经在较强险限额内赔付魏某车辆损失2000元;本次事故共造成包括魏某在内的三人受伤,本案的原告夏某没有医疗费损失,魏某、杨某的医疗费在医疗限额内,而魏某出财产损失以及医疗费外,应得的赔偿额为1310.55元,杨某除医疗费外应得的赔偿额为82478.38元,夏某应得的赔偿额为104340.99元,以上共188129.92元,超出交强险110000元,应按比例进行分配。

      故中国xx保险公司应赔偿夏某的数额为61008.42元,被告深圳市xx物流公司应赔偿夏某43332.57元。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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