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1)东一法民三初字第2851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字第84号
和解时间:2012年2月28日
车与冯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冯某受伤。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茶山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周某经医院诊断,脑部严重受伤,需要长时间植皮,现已经花费医疗费用20000元,后续治疗费仍需30000元。周某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周某赔偿以下损失:
一、 医疗费30000元;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
三、 营养费1000元;
四、 护理费3250元;
五、 交通费2000元;
六、 住宿费5250元;
七、 残疾赔偿金63122元;
八、 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九、 鉴定费354元。
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26726元,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我所被代理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上述款项的赔偿责任,并诉求周某及xx保险公司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法院开庭调解,经过我所吴律师的努力之下,冯某表示愿意撤销诉讼,并与周某、我所被代理人xx保险公司达成三方协议,具体如下:
甲方:冯某(未成年受害人),法定代理人阳某(甲方母亲)、冯某某(甲方父亲)。
乙方:周某(肇事车辆驾驶人)。
丙方: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我所被代理人)。
就本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在签订协议书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另行赔偿甲方18000元,这一款项不包括之前乙方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
丙方在签订协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另行赔偿甲方55000元,扣除丙方之前所垫付的抢救费10000元,丙方仍需支付甲方45000元。
以上款项包括但是不限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如果乙方、丙方没有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支付相应款项,则每日按所欠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如果因为一方违约而使他方另行起诉的,因该诉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一、 之前起诉的诉讼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费用已由甲方预交;
二、就本次事故的损失,今后甲方不再向乙方、丙方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对丙方亦同。
三、如果因为该协议发生争议,三方都有权利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一式3份,三方各执1份,自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