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001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218号
判决时间:2012年7月2日
案件情况:
2011年5月8日,宋某驾驶车辆在107沙井新桥邮政路段时,由于车辆失控,导致车头右角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前厅,宝安交警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由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无责任。
后来黄某被送往深圳市沙井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天,由于没有经济来源缴纳巨额依赖费,因此出院。随后,黄某在深圳上星门诊部进行治疗。进过司法鉴定所对黄某的伤情进行鉴定,最终确认黄某因伤导致伤残的等级为10级。
黄某因交通事故花费了巨额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一共损失60034.2元。黄某与宋某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中国xx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均未果。后委托我所周律师代为行使诉权,起诉上述被告姚求其赔偿上述损失及承担诉讼费。
判决情况:
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双方的质证、辩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确认事故发生的时间和责任的认定情况属实。由于本案还有案外人袁某因事故遭受损害,在交强险赔偿时应当考虑到事故的责任的划分及案外人所遭受的损失。因此,扣除被告已垫付的费用,以及根据比例扣除案外人所遭受的损失外,剩余的40657.08元,法院判决由中国xx保险公司承担39674.22元,宋某承担982.86元,上述款项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黄某。
案件受理费,由黄某负担209元,由宋某负担11元,由中国xx保险公司负担6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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