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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案 2017-02-08 10:39:57
      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宝法少民初字第4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402号


      2011年7月9日,未成年人邓某驾驶电动车行驶至宝安区沙井乌泥棚路24号时与正在行走的未成年人李某身体发生碰撞,李某被撞伤,伤情严重。李某受伤后,目击群众马上报警并将李某送往医院。接到报警的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勘察、取证,认定邓某未按规定避让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

      李某经过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抢救伤情稳定,在医院治疗15天后出院,在此期间由其母亲1 人陪护。医嘱:全休2个月,家长1人陪护,门诊复诊1周1次,加强营养等。李某治疗终结后,其法定代理人未果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确认李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法定代理人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所闵律师协助处理相关事情。为了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我方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邓某赔偿李某损失并承担诉讼费,损失具体如下:

      一、    法定代理人支付的医疗费668.5元;

      二、    法定代理人陪护原告产生的护理费6930元;

      三、    李某住院期间超出日常伙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

      四、    李某为恢复身体健康需要购买营养品的营养费2000元;

      五、    李某住院期间,法定代理人在医院与家庭之间来回产生的实际交通费
1000元;

      六、    李某因事故造成残疾应获得的残疾赔偿金15780.5元;

      七、    法定代理人委托鉴定机构对李某伤残鉴定支出的鉴定费700元;

      八、    李某以伤残遭受的巨大精神痛苦应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各项共3792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为未成年人,经过闵律师的努力,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邓某赔偿李某30000元,李某向法院申请撤诉,获得法院的支持。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188-9691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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