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罗法民四初字第155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221号
调解终结时间:2012年7月31日
★事故发生简述:
2012年2月11日,被告一驾驶客车在兴湖路嘉华商场出口路段,因未确保安全驾驶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伤后被送往深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接受治疗12天。主治医生嘱咐原告出院后需全休3个月,需陪护1人,加强营养。后经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原告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委托律师、起诉索赔: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委托我所刘律师、许律师代理行使诉讼权。随后我方向由管辖权的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李某(驾驶人)、深圳市xx保险公司(保险人)承担并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101167.94元。
★诉讼调解的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刘律师、许律师的努力,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
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深圳市xx保险公司在双方签订调解笔录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金额73000元;
二、原告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左腿受伤所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可以另行起诉;
三、原告张某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开庭笔录上签名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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