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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全责,以调解方式定纷止争 2017-02-09 11:49:16
      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659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431号
      协议书签订时间:2012年5月9日


      2011年11月5日,彭某驾驶轿车在白岩松路塘头,由于操作不当,与两部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3车受损,原告等4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为事故的全部责任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事故发生后孔某被送往深圳市石岩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住院86天。出院医嘱:出院后休3个月,在医疗治疗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后经广东省xx司法鉴定所对孔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出具《意见书》确认孔某伤残等级为10级。

      交通事故发生后,孔某委托我所刘律师代理行使诉讼权。就赔偿事宜,我方与对方多次协商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方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肇事车辆驾驶人彭某、肇事车辆所有人朱某、肇事车辆保险人    
                           
      xx保险公司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并连带赔偿原告的以下损失:

      住院伙食补助费4300元;护理费43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8800元;残疾赔偿金23569.08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共计57125.27元。

      在庭审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各种试图尽可能多减少赔偿款的抗辩理由,在经
我方律师据理力争之后,大部分的抗辩理由都不成立,我方有力地维护了原告彭某的权益。后经法院在庭审中调解,双方当事人确认原告孔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应获得的赔偿总额为52000元。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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