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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任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终成功获赔 2017-02-06 10:34:26
      法院案件编号:(2011)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029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369号
      判决时间:2012年1月10日


      本次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1年5月19日,顾某驾驶车辆在龙井路行驶时,由于未按规定操作,与任某驾驶的人力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任某及案外人任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任某即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治疗,由于任某伤势严重共住院治疗105天,住院期间1人陪护。医生医嘱:伤者出院后休息2个月。经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评定任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为2个10级。

      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任某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任某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指派闵律师及张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方与对方多次协商未果,我方遂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被告(驾驶人顾某、所有人贾某、保险人中国xx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7927.89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南山区人民法院的的判决结果:

      被告方就赔偿数额提出了许多抗辩意见,由于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所以原告需要自行承担20%的损失,而且还有案外人受伤的情况,还应在所得赔偿按比例减去案外人的赔偿款并扣除被告已经为原告垫付的费用。最后法院在我所律师的据理力争下,判决确认原告还应得的赔偿数额为40810.87元,由中国xx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原告,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虽然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是受伤严重,,在我所律师的代理下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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