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998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245号
法院作调解书时间:2012年7月24日
原告:韦某(行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周律师、张律师。
被告一:杨某(肇事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深圳xx实业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第三人:深圳xx保险公司(肇事车辆保险人)。
2012年1月18日,被告一驾车由彩田路北往南行驶至福华三路因没有避让行人,将原告撞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当天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共65天。后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韦某构成10级伤残。
发生事故后,原告委托我所周律师和张律师为代理人,各方多次协商未果,我方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和第三人连带赔偿韦某医疗费9元,残疾赔偿金15780.5元(后经我所周律师、张律师建议,原告当庭变更为18743.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50元,护理费325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7283.33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500元,各项费用共计46735.72元,并判令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
原告同意扣除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深圳xx实业公司的借款5000元,剩下的41735.72元,由第三人深圳xx保险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赔偿原告韦某各项损失38000(即原告在本赔偿案件中应得38000元)。
本案的受理费5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调节结案,故法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受害人获得合理赔偿的调解案
2017-02-04 10: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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