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伤残案件中,农转城需要受害人提供相应的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的证明,以及有主要收入来源的证明。以下案例中,郑某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等证明其在车祸发生前1年居住深圳并有相应的收入,最终被法院认可,获得了农转城标准的赔偿。
案 件 简 介:
车祸受害人:郑某,1965年5月3日生,农村户口。
致害司机:何某。
致害车辆所有人:深圳市南山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致害车辆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郑某诉称:
2014年8月11日 12时10分许,何某驾驶粤BYXXXX号车在福田区众孚小学右转新洲路段时,车头右侧与在新洲路由北往南方向在机动车道内逆行由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郑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与郑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郑某在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65天,出院医嘱:术后定期1月复查,了解骨折愈合情况,并指导功能锻炼;骨折愈合后,尽早取出内固定物,再次手术约需1.5万元;门诊不适随诊;住院期间陪护1人;建议加强营养支持治疗,促进骨折愈合;出院后建议全休3月。因伤情原告产生了医疗费57060.7元,护理费9964元,误工费11333.33,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8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需取内固定后续治疗费15000元。2014年11月19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9级,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元。为此,郑某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4321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申请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上述各项费用共计348607.03,鉴于双方同等责任,并何某已付医疗费33859元,故各被告应赔偿原告224105.2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 件 结 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47号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可如下赔偿数额:医疗费(57060.7-33859)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0元、护理费9964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63792元(农转城)、交通费1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3279.16元、误工费6666.67元、鉴定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8元,合计293821.53元。因各方同等责任,郑某自己承担交强险理赔不足后40%的损失,最终:
1、确认原告郑某因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款206022.92元;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112000元(已支付10000元医疗费限额);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94022.92元;
案件受理费1621元,原告负担13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1490元。
★国 晖 专 家 点 评:
本案从受害人主张以及最终获赔的数额来看,获赔率91%,可谓已经成功索赔。案件中,选择诉讼途径、后续治疗费的确定、主张农转城赔偿等是成功索赔的关键。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526号。)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