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2)粤晖民交字第0213号
协议书签订时间:2012年7月12日
2012年2月14日,何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松福大道重庆路路口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车放生碰撞,致使张某及其车后座的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区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进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34天。医嘱:全休3个月,住院期间1人陪护,出院后2个月1人陪护,加强营养,需拐杖1对,择期取内固定物费用约需15000元。
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由我所刘律师及其助理刘某代理处理事故相关事宜。随后,我方与对方多次接触商议,在我所律师及其助理的努力下,张某与何某(车辆所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一、医疗费,依据票据核定,由何某支付,具体赔偿金额以保险公司最终核定为准;
二、后期复查费410.3元;
三、二次手术费7000元;
四、住院伙食费1700元;
五、护理费4700元;
六、误工费5768.14元;
七、交通费1000元;
八、鉴定费700元;
九、残疾赔偿金73010.08元;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上述费用除医疗费外共计99288.52元,由何某一次性支付。
张某在收到赔偿金后不再就此事故向何某,何某某及保险公司提出任何赔偿请求及其他诉求,本次事故当事人双方赔偿责任和义务就此终结。张某需向何某提供保险公司所需各项索赔材料,并承诺材料真实。
本案在我所律师与张某的配合下,经过我所律师的努力,最终使张某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并很快地拿到了合理的赔偿。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