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一审)(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99号
(二审)(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429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08)粤晖民交字第0751号
判决时间:一审判决时间:2009年4月2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对本次事故出具的认定书:
事故发生的时间☆ 2008年9月18日
事故发生的地点☆ 宝安区龙华太和路与清布路交汇处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杨某,男,38岁,住湖南省xx市xx村。驾驶证:xxxx(准驾B2D,驾驶粤xx号轿车,车辆所有人:深圳市xx公司)。
2、孙某,男,45岁,住四川省xx镇xx村xx号。身份证:xxxx(驾驶发动机号为:xxxzz
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8年9月18日,杨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清布路交汇路口时,该车车头与孙某驾驶的行驶至同一路口交汇处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孙某受伤经送观澜人民医院治疗,于2008年10月09日出院,2008年10月19日再次送往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救治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的成因及当事人的责任☆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杨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孙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又未按规定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同样违反法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杨某与孙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孙某亲属(四个原告)最终获得的赔偿数额☆
孙某死亡后,其妻子及三个女儿忍着巨大伤痛委托我所廖律师代为行使诉权对杨某、车主深圳市xx公司、中国xx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因孙某死亡造成的一切损失,共计390560元。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判决由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给四个原告122000元;由被告杨某及深圳市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一次向连带赔偿给四个原告255113元。
本案原告最终获得的赔偿数额共377113元。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2004年成立以来坚持为解决当事人索赔难、赔偿少等难点,坚持合法、有效的途径帮助当事人成功索赔。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我们24小时咨询电话400-626-2163或点击在线咨询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