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件编号:(2012)深龙法民初字第4号、深中法民终字第1108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1)粤晖民交字第0081号
判决时间:2012年8月23日
2011年7月12日,被告三未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坪地街道石碧璐行驶至862公交线路总站路段时,该车车头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龙岗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81天。医嘱:建议行整形手术,骨科、烧伤整形科随诊2周,住院陪护1人。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2级和10级,后续治疗费安装双大腿假肢48000元/次,每4年1次,取内固定约需9000元,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2011年12月13日原告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二委托我所霍律师代理行使诉权。对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承担诉讼费并赔偿其损失1476912.73元,我方认为原告计算的各项损失费用,依据不足,对此提出了异议。
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的审理中,霍律师对对方提出的诉求进行了全面的反驳,并与对方展开激烈的辩论。最终,法院部分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由我方委托人曹某与被告三张某赔偿原告1037966.05元。
经过霍律师的据理力争,有力地维护了我方当事人曹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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