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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赔偿案 2016-09-01 11:01:46
      法院案件编号:(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34号

      国晖律师事务所合同号:(2010)粤晖民交字第0367号

      判决时间:2010年12月3日


      ◆出庭参加审判的人员: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黄律师。

      被告一:沙某。

      被告二:深圳市xx医院。

      被告三:xx保险公司。

      被告四:中国xx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发经过:

      2010年6月2日,被告一驾驶搭载原告的救护车行驶至彩田路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与林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客车与另一轿车发生碰撞,原告因此遭受人身损害。之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本次事故是由被告一(沙某)引起的,由被告一承担全部的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68天,住院期间1人陪护。医嘱:伤者休2个月。后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2个10级。

      ◆原告委托律师代为提起诉讼:

      事故发生后,原告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特别授权我所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黄律师代理起诉。我方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诉求由上述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以下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1500元;住院超出日常伙食的伙食补助费3400元;请护理人员花费的护理费8160元;加强营养的营养费2000元;误工损失费4693元;治疗期间的交通费1200元;伤残等级鉴定支付的鉴定费1700元;2个10级伤残应得的残疾赔偿金64337.94元;精神遭受巨大伤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1000元;因伤治疗需要的后续治疗费7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104990.94元。

      ◆审理的结果:

      被告方提出了抗辩理由,请求减少赔偿数额,特别是对医疗费、营养费方面的赔偿数额存在较大的异议。被告称其已经垫付了部分的医疗费,且营养费过高应适当减少,其他项目的费用也应一并减少。对被告的抗辩,黄律师提出考了专业的代理意见,法院对大部分予以采纳,并依据相关证据及规定剔除不合理的部分款项,确认原告应得的赔偿数额为101011.62元。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应得的赔偿数额101011.62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被告xx保险公司赔偿给原告吴某12100元,由被告深圳市xx医院赔偿给原告吴某88911.62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原告非常满意黄律师为其争取到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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